根据《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潭市发〔2015〕3号)和《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潭市发〔2015〕4号),设立湘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再保留湘潭市卫生局、湘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拟订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组织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的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的部署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负责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负责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组织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制定落实方案和措施,负责指导和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六)组织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实施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服务、医疗安全的政策、规范、标准等,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运行监管和医疗服务评价体系。
(七)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含省增补药品目录),负责全市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配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的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具体实施普通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工作。
(九)提出完善生育政策的建议,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报告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监督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十)组织建立并实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政策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发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一)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SPAN
(十二)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三)组织实施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和相关科研项目。组织落实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四)督促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卫生和计划生育方面的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十五)负责组织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十六)贯彻落实中西医并重方针,组织实施市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事业持续发展。
(十七)贯彻执行干部保健工作政策,拟订市干部保健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指导干部保健基地医院的建设,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来宾、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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